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禾群投資責任有限公司(即LONG TY TNHH DAU TU H
法定代理人 孫永健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林修三
楊斐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914 號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95
,011元,以上訴人起訴案件繫屬本院時之民國102 年6 月6 日臺
灣銀行美金賣出匯率,1 美金相當於新台幣29.992元,經換算後
為新臺幣2,849,5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82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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