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787號
TYDV,102,訴,787,201406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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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87號
上 訴 人 陳隆昇
      藍宏文
      張銘峰
      張茗傑
      曾彥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依蓉間因102 年訴字第787 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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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