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963號
TYDV,102,訴,1963,2014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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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金助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山禾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瑞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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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禾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