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898號
TYDV,102,訴,1898,2014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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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98號
原   告 賴明鐘
訴訟代理人 余樹田律師
被   告 楊洪杉
被   告 楊緹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受告知訴訟 郭元勳

受告知訴訟
人     黃治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 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 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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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