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合夥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313號
TYDV,102,訴,1313,2014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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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13號
原   告 莊景弘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被   告 永鵬聯合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宗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宛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 人間請求返還合夥金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 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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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鵬聯合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