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2號
原 告 黃新城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張齡允
複 代理 人 黃愷傑
被 告 劉堂輝
訴訟代理人 張雙華律師
被 告 劉德成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7 月29
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范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