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52號
TYDV,102,建,52,2014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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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2號
原   告 黃新城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張齡允
複 代理 人 黃愷傑
被   告 劉堂輝
訴訟代理人 張雙華律師
被   告 劉德成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7 月29
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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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