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一剛即加豐企業社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統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 年5
月21日102 年度建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95,108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為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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