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2年度,198號
TYDV,102,司執消債更,198,20140627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8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趙秀鳳(原名:趙慶鳳)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黃家洋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陳煥明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吳希睿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20 6 號裁定准予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修改如附件一所示 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7,500 元,每1 個月為1 期,還款期限為6 年(72期),總清償金 額為540,000 元,清償成數為13.78%,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



,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㈠債務人名下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其 保單解約金價值為33,288元,有其提出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9至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與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前開南山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附卷可稽,又本件更生方案總 清償金額為540,000 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 額,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 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於102 年11月13日聲請更生,依 前開所得資料債務人100 、101 年度所得總額均為0 元、 35,970元,另據債務人提出之在職證明書、財產收入狀況 說明書及其102 年12月28日、103 年5 月6 日到院之陳述 ,債務人任職於其父親所經營之萬通企業社,主張其每月 收入約12,000元,另領有身心障礙津貼每月3,500 元,是 聲請前兩年即100 年11月至102 年10月薪資總額為372,00 0 元,不經扣除債務人與其依法應受扶養之人每月生活必 要支出,即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受償總額,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 低。
㈡債務人因視力問題無法在外覓職僅能於父親開設之萬通企 業社擔任行政兼總務助理,從事電腦文書作業或公司銀行 往來業務,每月收入以打卡計時方式計算,每天工作時間 最多6 小時,時薪120 元,無三節及年終獎金。據其提出 之102 年6 月至103 年5 月打卡單,其每月平均薪資約10 ,430元【計算式:(12360+14040+11460+8340+11160+117 00+11400+9240+8040+8460+9780+9180 )÷12=10430 】 ,是債務人陳報每月收入以12,000元計算,是屬合理,加 計其得領取之身心障礙津貼3,500 元,其每月所得數額為 15,500元。而債務人陳報其雙眼均患有白內障,前於103 年4 月9 日已因右眼白內障而接受水晶體囊內外摘除併非 球面人工水晶體植入手術,而目前右眼矯正視力為0.2 、 左眼視力為眼前30公分可辨手動,是債務人之視力縱經矯 正、配戴眼睛,仍無法勝任在外勞動市場之大部分工作, 可想見其受雇之可能性確實較低,其僅在家中經營之企業 社任職,非係無正當理由。
㈢債務人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必要支出,包括膳食費4, 900 元、其他雜支2,500 元、健保費561 元、電信費750 元,共計8,711 元(另債務人陳報近期因白內障手術後追 蹤觀察,每月有支出醫療費用500 至800 元)。債務人居 於家中,故無須負擔房屋租金或水電瓦斯費用等開銷,又 債務人其個人生活費數額之提列又顯低於行政院內政部公



告之103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數額10,869元,難認其 無節儉開支以盡力清償,則債務人既係提出逾越更生方案 履行期間所得扣除支出後餘額之數額列入還款【計算式: 540000÷(15500 ×72+00000-0000 ×72)=1.03】,則 依本條例修正之立法意旨觀之,債務人過往之消費情形及 負債原因、清償成數非有考量之必要,僅需其所提之更生 方案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法院即應認可更生方案,況依辦 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所稱之盡力清 償,於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 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 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法院 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則債務人上開各項費用既屬合理 ,其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已逾全數用以 清償債務,足證其撙節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債務人所 提之更生方案,本院認屬已盡力清償而應認可。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 權人書面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而以 其收支情形,可資判斷其確已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總還款 金額540,000 元之更生方案,自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 之還款金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 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裁定認可更 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又債務 人因修改更生方案之還款內容而未列載各債權人每期應分配 之金額,為求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爰依職權更正為如附件 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