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1073號
TYDV,101,司繼,1073,201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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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073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董文貴
關 係 人
即 聲明人(拋棄繼承權人)
      呂文卿
      呂佳坤
      呂江民
      呂宛蓁
      李秀連
      羅李秀英
      李朝錦
被 繼承人 李秀梅(亡)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1 年度司繼字第1073號拋棄繼承事件民事卷宗內除聲明人之身分資料(含聲明狀首頁之個資記載以及卷附之戶籍謄本)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 項)。第三 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 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 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 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 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 前二項之行為(第3 項)。」,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 、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 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李秀梅之遺產管理人 ,因被繼承人亡故,其合法繼承人均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 而聲請人為查明拋棄繼承案件卷內資料,爰依法聲請閱覽卷 宗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生前曾負欠聲請人金錢債務迄未完全清償, 有聲請人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暨非商務卡電催資料、本院家 事庭函稿等影本在卷可證,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自係有利 害關係之人。茲被繼承人往生後,其繼承人已向本院聲明拋 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繼字第1073號准予備查在案 。因債務人之財產乃其全部債權之總擔保,債權人為求債權 之滿足,即有了解債務人法定繼承人中,是否尚有未聲明拋



棄繼承而應概括繼承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之繼承人的正 當性存在。惟各繼承人原提出之全戶戶籍謄本以及於聲明狀 首頁有關年籍等個資之記載,均係供本院認定其是否為被繼 承人之合法繼承人之用,不但與債權債務不生任何關係,且 事涉其個人身分資料之隱私,茲為防止因個資外流而可能造 成其他損害,故本院認為此部分不得給予閱覽。除此之外,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衡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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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