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218號
TYDV,100,重訴,218,2014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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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承蓬
被 上 訴人 韓商羅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Han Kyu Hwa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0 年度重訴
字第21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53,203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28,6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林文慧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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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韓商羅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