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承蓬
被 上 訴人 韓商羅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Han Kyu Hwa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0 年度重訴
字第21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53,203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28,6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林文慧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