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久捷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輝昌金屬有限公司因100 年度訴字第1974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813,5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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