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345號
TYDM,103,訴,345,201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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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45號
被   告 范雅筑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范雅筑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曉 微
法 官 廖 珮 伶
法 官 呂 世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 晏 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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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