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謝大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謝大千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謝大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 款及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又數罪之宣告刑出 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 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最高法院 88年度台上字第7381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法律上屬於自由 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 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 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 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 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 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 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 ,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94年 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另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 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 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民 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裁判 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 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 舊法之規定,新法增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
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之規定,因涉及科刑規 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經查,若適用修正後刑法 第50條之規定,需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等類型,分 別定其執行刑,並賦予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 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 不區分前開罪刑均得由法院逕行定執行刑,保障受刑人不致 因定應執行之刑,而失其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 ,並尊重其自由權之考量,是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 定。
三、經查,受刑人江謝大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一、七、十 、十二所示之罪刑雖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 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 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紙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 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 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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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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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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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有期徒刑拾伍年貳│
│ │ │月 │月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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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1 年4 月8 日 │101 年1 月29日 │101 年2 月11日 │101 年2 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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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及案│檢察署101 年度毒│檢察署101 年度偵│檢察署101 年度偵│檢察署101 年度偵│
│號 │偵字第2484號 │字第8087號、1217│字第8087號、1217│字第8087號、1217│
│ │ │2 號 │2 號 │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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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事 │案號 │101 年度壢簡字第│101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62│101 年度訴字第62│
│ 實 │ │1238號 │620 號 │0 號 │0 號 │
│ 審 ├───┼────────┼────────┼────────┼────────┤
│ │判決 │101 年7 月19日 │101 年11月7 日 │101 年11月7 日 │101 年11月7 日 │
│ │日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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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 判 │案號 │101 年度壢簡字第│101 年度訴字第62│101 年度訴字第62│101 年度訴字第62│
│ 決 │ │1238號 │0 號 │0 號 │0 號 │
│ ├───┼────────┼────────┼────────┼────────┤
│ │確定 │101 年8 月21日 │102年1月30日 │102年1月30日 │102年1 月30日 │
│ │日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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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一至十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聲字第20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拾柒年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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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 │ 五 │ 六 │ 七 │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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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詐欺 │幫助施用第二級毒│
│ │ │ │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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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柒月 │
│ │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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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1 年3 月12日 │101 年1 月22日 │101 年3 月11日 │101 年2 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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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及案│檢察署101 年度偵│檢察署101 年度偵│檢察署101 年度偵│檢察署101 年度偵│
│號 │字第8087號、1217│字第8087號、 │字第8087號、1217│字第8087號、1217│
│ │2 號 │12172 號 │2 號 │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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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 事 │案號 │101 年度訴字第62│101 年度訴字第62│101 年度訴字第62│101 年度上訴字第│
│ 實 │ │0 號 │0 號 │0 號 │3404號 │
│ 審 ├───┼────────┼────────┼────────┼────────┤
│ │判決 │101 年11月7 日 │101 年11月7 日 │101 年11月7 日 │102 年2 月27日 │
│ │日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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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 定 ├───┼────────┼────────┼────────┼────────┤
│ 判 │案號 │101 年度訴字第62│101 年度訴字第62│101 年度訴字第62│101 年度上訴字第│
│ 決 │ │0 號 │0 號 │0 號 │3404號 │
│ ├───┼────────┼────────┼────────┼────────┤
│ │確定 │102 年1 月30日 │102 年1 月30日 │102年1 月30日 │102年3 月25日 │
│ │日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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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一至十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聲字第20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拾柒年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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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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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幫助持有第二級毒│
│ │ │ │品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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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貳年 │有期徒刑伍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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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0 年12月15日為│100 年12月15日為│101 年3 月14日 │101 年1 月26日 │
│ │警採尿回溯26小時│警採尿回溯96小時│ │ │
│ │內之某時 │內之某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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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及案│檢察署101 年度毒│檢察署101 年度毒│檢察署101 年度偵│檢察署101 年度偵│
│號 │偵字第678 號 │偵字第678 號 │字第21398號 │字第213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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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事 │案號 │102 年度審訴字第│102 年度審訴字第│102 年度訴字第62│102 年度訴字第62│
│ 實 │ │308 號 │308 號 │7 號 │7 號 │
│ 審 ├───┼────────┼────────┼────────┼────────┤
│ │判決 │102 年4 月12日 │102 年4 月12日 │103 年4 月1 日 │103 年4 月1 日 │
│ │日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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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 判 │案號 │102 年度審訴字第│102 年度審訴字第│102 年度訴字第62│102 年度訴字第62│
│ 決 │ │308 號 │308 號 │7 號 │7 號 │
│ ├───┼────────┼────────┼────────┼────────┤
│ │確定 │102 年5 月6 日 │102 年5 月6 日 │103 年4 月29日 │103 年4 月29日 │
│ │日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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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一至十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 │ │
│ │年度聲字第20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拾柒年確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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