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人即
受 刑 人 黃佞瀞(原名黃淑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佞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黃佞瀞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 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因前揭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具 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嗣經聲請人傳喚 受刑人應於103 年4 月15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並將上開傳 票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至受刑人位於新竹市○區○○路00巷00 號6 樓之住所,由同居人賴福招代為收受,依刑事訴訟法第 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7 條第1 項之規定,上開傳票經補 充送達程序於103 年4 月2 日合法送達之效力,詎受刑人竟 未遵期到案執行,聲請人乃依法拘提受刑人,亦未有所獲, 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 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之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受 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