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訴字第5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莫正宇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
度毒偵字第697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
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莫正宇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莫正宇、前於民國(下同)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 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538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5 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 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 度毒偵緝字第18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①於97年間復 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598 號、第1096號分 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共17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 定;②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壢簡字第738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上字第38 0 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①②罪刑 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511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已於102 年1 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竟復分別基於施 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 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於103 年2 月3 日 晚間8 時許,在桃園縣龍潭鄉○○路○○段000 巷000 弄0 號居所,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 ,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又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其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3 年2 月4 日晚間8 時許, 在桃園縣中壢市中山東路與龍東路口為警查獲,並經莫正宇 帶同警方至桃園縣龍潭鄉○○路○○段000 巷000 弄0 號居 所,扣得其所有供其施用本件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 之玻璃球吸食器1 組。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莫正宇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
與編號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 報告。
(三)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 組。
(四)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 用第一級毒品罪、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 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 ,應分別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事實欄所 示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2 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 定各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 ,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 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一、二 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不宜寬縱,兼衡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 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所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 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 組,係被告所有,且為供其本件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 院103 年5 月27日簡式審判筆錄第3 頁),爰依刑法第38條 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主刑項 下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 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錢明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廼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