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詹明燦
被 告 徐英妹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103 年度壢簡字第782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被告徐英妹因本院103 年度壢簡字第782 號公然侮辱案件, 經原告詹明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 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許婉芳
法 官 李佳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