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9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紫媚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1121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乳液壹瓶沒收。
事 實
一、丁○○前於民國101 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 度訴字第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甫於102 年10月 8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其係址設桃園縣桃 園市○○路00號「貴族健康養生館」之負責人,竟基於意圖 使成年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 假借按摩之名,行經營色情行業之實,在上址「貴族健康養 生館」按班表媒介、容留店內女服務人員甲○○與不特定男 客從事俗稱半套性交易(即女子以雙手撫摸男客性器至射精 )之猥褻按摩工作(下稱半套性服務),每2 小時收費新臺 幣(下同)1,200 元,由丁○○抽取交易所得中4 成之金額 ,其餘則歸從事半套性交易之女子所有。嗣於102 年4 月 1 日晚上7 時50分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 警員謝宜運喬裝男客,至上址「貴族健康養生館」消費,甲 ○○乃依班表引領謝宜運進入2 樓右邊第3 間包廂,按摩過 程中,甲○○即主動褪去謝宜運所換穿由店內提供之短褲, 並觸摸謝宜運之生殖器,經謝宜運向甲○○詢問「半套嗎? 」,甲○○表示「對」後,認謝宜運默認進行半套性交易, 續將潤滑乳液塗抹謝宜運之生殖器時,謝宜運隨即表明身分 並通知在外等候之警員進入店內而當場查獲。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以 下審判外作成之相關供述證據,被告丁○○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業已陳明:同意作為證據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9頁背面 ),此外,公訴人及被告於本院審判期日均表示無意見而不 予爭執,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 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得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 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且上開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 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 權,已受保障,故上開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二、至於本判決其餘所依憑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各項非供述證據 ,本院亦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 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均具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丁○○固坦承其自101 年起,在桃園縣桃園市○○ 路00號經營「貴族健康養生館」,且甲○○為「貴族健康養 生館」聘僱之服務小姐,該店消費方式為按摩2 小時、價格 1,200 元,店家與小姐以4 比6 之方式拆帳等情,惟矢口否 認有何媒介性交易之犯行,辯稱:店內嚴禁性交易,應徵服 務小姐時已簽立切結書,言明如有違反即一律開除,不知甲 ○○會與男客為性交易云云。經查:
㈠、被告自101 年起在上址經營「貴族健康養生館」,擔任負責 人,而甲○○則係該養生館聘僱之服務人員,按排定之班表 順序接待客人,按摩所得由店家與服務人員以4 比6 之方式 拆帳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查卷第3 頁及背面), 核與證人甲○○於警詢中陳述之情節(見偵查卷第10至11頁 )一致,復有桃園縣政府101 年7 月31日府商登字第000000 0000號函暨所附商業登記抄本1 份(見偵查卷第17至18頁) 在卷可憑,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又被告所經營之「貴族健康養生館」,館內女服務人員甲○ ○確於102 年4 月1 日晚上7 時50分許,有與男性客人從事 半套性交易一情,業據證人即喬裝男客之警員謝宜運於偵訊 中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當天去查緝時,係由甲○○接待 我,她帶我至2 樓右邊第3 間包廂,並介紹消費方式為2 小 時1,200 元,要我換穿店內提供的短褲,約按摩30分鐘後, 她手就挑逗的滑到我屁股,試探我的生殖器是否勃起,並脫 去我短褲,我問她有沒有做半套,她說有,正當她要塗抹乳 液在我生殖器時,我就表明身份而查獲等語明確(見偵查卷 第41至42頁,本院卷第44至45頁),核與警員謝宜運提出之 查緝現場錄音譯文記載:「便衣員警(即謝宜運):我會不 好意思。甲○○:不用不好意思,暗閺矇了(臺語)。便衣
員警:呵呵呵,手走開,呵呵呵。甲○○:幹嘛,你朋友沒 有跟你說喔?便衣員警:要舒服了嗎?甲○○:要。便衣員 警:我會不好意思。甲○○:好,眼睛閉著,手放頭上。便 衣員警:半套?甲○○:對。便衣員警:嗯。」等語相符( 見偵查卷第31頁),上開錄音譯文並經檢察官於偵查中當庭 勘驗無訛(見偵查卷第49頁),且證人甲○○於偵訊時亦證 稱:當時警員詢其「半套」時,確實有說「對」,做半套服 務並未多收錢,仍包含在按摩時間內等語(見偵查卷第50頁 )。此外,復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02 年4 月1 日 至「貴族健康養生館」臨檢之現場紀錄表1 份(見偵查卷第 22頁)、查獲現場照片10張(見偵查卷第26至31頁)附卷可 稽,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㈢、被告雖辯稱其嚴禁服務小姐在館內從事性服務,應徵小姐時 已簽立切結書,言明如有違反即一律開除,不知小姐會與男 客從事性交易之事云云,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亦附和證 稱於應徵當時,被告有告知其店內不得從事色情服務云云( 見本院卷第43頁),惟查:
1、按從事色情交易係違法行為,向為政府查禁取締,以現今社 會經濟不景氣,求職不易、失業率偏高之情形,覓得工作之 受僱人莫不戒慎為之,以免因違反僱用契約遭僱用人解雇, 且一旦為警查獲從事色情交易,更將使經營者擔負刑事責任 ,衡諸常情,倘被告確有與店內小姐約定不得從事色情服務 ,否則一律辭退,甲○○絕無甘冒遭店家查獲罰款或解職高 度風險仍貿然從事違法性交易行為之理,被告上開辯詞,是 否屬實,顯非無疑。
2、再依卷附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警員於102 年4 月1 日 至「貴族健康養生館」實施臨檢時所拍攝內部按摩包廂現場 照片(見偵查卷第29至30頁)所示,該養生館內包廂僅以活 動式塑膠板隔間,未設置門扇、亦無法上鎖,此據被告供述 屬實(見本院卷第47頁),並經證人謝宜運證述在卷(見本 院卷第46頁),及證人甲○○陳述明確(見偵查卷第11頁及 背面),是「貴族健康養生館」內之包廂隔絕效果不佳,顯 然極易窺視、聽聞包廂內人員活動之情形,準此,館內服務 人員甲○○,果若未獲被告事前同意,焉有可能竟敢在隱密 性不佳之包廂內,有恃無恐地為喬裝男客之警員謝宜運從事 半套性交易之猥褻行為,而毫不擔憂遭店家發現開除之理。3、第參以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在越南從事的工作 是種田,來臺灣之時間已有10年,在工廠上班期間長達6 、 7 年,僅在台茂園向老闆娘學習過按摩等語(見本院卷第39 至41頁),足認甲○○並不具按摩師之證照,亦無相關合格
證書。而指壓、油壓按摩乃係須受過相當訓練之專業,且對 人體筋絡穴道有一定暸解,始能針對正確部位,以適當力道 按摩,並須輔以精油及按摩棒等道具,方能有舒筋活血之效 果。依證人甲○○上開所述,顯見被告經營之「貴族健康養 生館」所聘僱之女服務人員是否專精按摩技術,該技術是否 得以吸引顧客上門消費、再度光臨,並非其關注之重點。再 觀諸卷附查獲現場照片所示(見偵查卷第29頁),甲○○在 服務男客之時,係穿著暴露身體曲線之露背、無袖透明上衣 及緊身短褲,適可推認因從事半套性服務無須專業,僅需裸 露身體曲線即足。
4、又被告所經營之「貴族健康養生館」,前於101 年9 月15日 晚上7 時10分許,為警查獲店內服務人員黎碧幸為喬裝男客 之警員張鈞凱提供半套性服務,被告所犯圖利容留猥褻罪, 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此有上開刑事判決(見本院卷第6 至8 頁)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詎被告非但未辭退黎碧 幸,反繼續留用該名女子一節,此據被告坦認屬實(見本院 卷第19頁、第48頁),嗣於半年後即103 年4 月1 日晚上 7 時50分許,「貴族健康養生館」復再度為警查獲本案服務人 員甲○○在包廂內與喬裝男客之警員謝宜運從事半套性服務 之情事,而斯時黎碧幸竟仍由被告聘僱,繼續在館內擔任服 務小姐,此有「貴族健康養生館」之員工名冊1 份(見偵查 卷第19至20頁)存卷可參,則被告果確已三令五申嚴禁「貴 族健康養生館」之女服務人員為男客提供半套性服務,違者 將被開除,焉有可能繼續留用前已為警查獲與男客從事性交 易之黎碧幸,且於半年後,復為警查獲甲○○在館內從事性 交易犯行,且分別為不同之店內小姐所為之理。足證甲○○ 在館內與男客從事性交易,係在被告授意之下而為,實屬明 確。被告上開所辯,有違經驗法則而與事理不符,洵難採信 。
㈣、再者,被告所經營之「貴族健康養生館」之經營方式,係按 班表排序小姐為男客服務,若客人對表定小姐不滿意,另可 換人一情,業據證人甲○○於警詢中陳稱:店內平時由小姐 決定排班順序,由輪到的小姐負責接待客人,如果客人要求 換小姐,就由原先的小姐叫第二順序的小姐替客人服務等語 (見偵查卷第11頁),核與證人王星喬即貴族健康養生館員 工於警詢時陳稱:小姐們有排班順序,排到的小姐就負責幫 進入店內的客人服務等語相符(見偵查卷第14頁),是本件 被告所經營之「貴族健康養生館」雖非隨機臨時安排小姐予 上門尋歡之男客,而係以制式化之排班方式,事先排定小姐
之輪次為前來尋歡消費之男客提供半套性交易,亦即將提供 性服務之一方,預以班表之方式排定,迨另一方尋歡之男客 前來,小姐便按表主動接待客人,至此即具體完成媒介行為 ,縱男客不滿意表定之小姐,仍可更換,而完成媒介性交易 之行為。
㈤、至於證人甲○○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是喬裝客人之警 員拉其手放在生殖器處,要其服務「那裡」(按即指生殖器 ),但其並沒有想幫他做半套服務云云(見本院卷第42頁及 背面),然其前開證述經核與證人謝宜運所述之內容不符, 亦與前揭現場查緝錄音譯文迥異,證人甲○○上開所述,顯 與事實不符。且女子從事為男子提供半套性服務業,依一般 社會價值觀念,誠為有損名節難以啟齒之事,因而矢口否認 不欲人知,乃屬正常,況甲○○係受僱於被告,又係為警當 場查獲涉有妨害風化罪之嫌疑人,其所為供述,攸關被告是 否涉有刑責,且攸關自身是否觸法,彼此利益與共,從而避 重就輕、極力否認前開事實,趨吉避凶均在所難免,亦屬情 理之常,是其前開之供述,核係迴護被告之詞,不足採信。㈥、另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提出切結書1 份,內容略以:「本養 生館純粹以指壓、油壓、刮沙、腳底按摩等按摩工作。嚴禁 員工於店內與客人從事半套、全套等違法行為。如有違背願 負法律責任,並須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及店裡一切損失。…」 云云(見本院卷第50頁),惟此種切結書常係色情按摩店業 者預先擬定以規避查緝之用,此為本院審理業務上所悉之經 驗法則,而本案並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有因服務小姐甲○○ 為警查獲替男客提供半套性服務,而對甲○○實質懲罰、求 償之舉,甚且,被告復自承其確有繼續留用前於101 年9 月 15日已為警查獲與男客從事性交易之黎碧幸等情,業如前述 ,是上開切結書,顯係被告事前預擬作為卸責之用,自不足 作為有利被告認定之證據。
㈦、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為採。 被告對於媒介、容留甲○○與喬裝男客之警員謝宜運為猥褻 行為,並從中抽取交易所得之4 成牟利,非僅容任其發生, 甚且知之甚詳,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31 條第1 項所謂之容留,係指收容留置,意即提 供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場所之謂;而媒介則係指居間仲介 之意(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4431號、91年度臺上字第43 7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231 條規定意圖使男女與他 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其處 罰之對象為引誘、容留或媒介之人。犯罪構成要件乃以行為
人主觀上有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犯意, 客觀上有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行為為已足,屬於形式犯。故 行為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有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 為之意圖,而著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即構成犯罪;至 該男女與他人是否有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則非所問,亦不 以媒介行為人取得財物或利益,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8年台 上字第862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貴族健康養生館」內之 服務人員甲○○為喬裝男客之警員謝宜運提供半套性服務, 並談妥性交易價額,該半套性服務已係性交以外,足以興奮 或滿足性慾之猥褻行為;被告明知此情,仍加以收容留置, 令前開行為在「貴族健康養生館」內發生,被告並以預先排 定服務小姐工作班表之方式,居間安排甲○○為謝宜運提供 前開猥褻服務,核其所為,已該當刑法第231 條第1 項所規 定之容留、媒介行為,又被告並欲藉此從交易所得1,200 元 之代價中,抽取4 成金額牟利,足見其有藉此營利之不法意 圖甚明,即便喬裝男客之警員未待服務小姐實際完成性服務 即表明身分,仍不妨礙其罪名之成立。
㈡、是核被告之所為,係犯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之意圖使女 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被告媒介後進而容 留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其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於101 年間因妨害風 化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 月確定,甫於102 年10月8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可查,是其於受有期徒刑之 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 前已有犯圖利容留猥褻罪經本院判刑確定之科刑記錄,此有 上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詎猶不知 悔悟,仍將女性身體當作交易籌碼,並藉此牟利,不僅敗壞 社會善良風俗,復助長性交易歪風,應予非難,且被告犯後 一再飾卸狡辯,顯無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與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就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罰 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乳液 1 瓶,係由「貴族健康養生館」提供,此據被告供認屬實( 見102 年度審訴字第1366號卷第32頁背面),屬該館負責人 即被告所有之物,且依證人謝宜運之前揭證述,係供甲○○ 為其提供性服務時所用,屬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31 條
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思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 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