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伊帆
選任辯護人 吳佩真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 年度偵緝字第408 號、102 年度偵字第2179號、第10452 號、
102 年度毒偵字第1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伊帆自民國一○三年六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於民國103 年1 月7 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 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 在案。本院業已於103 年5 月6 日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 16年8 月,是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犯嫌確屬重大,且合併之 刑期甚長,苟予開釋在外,自有高度逃亡以規避司法程序之 誘因,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俱存,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應自民國103 年6 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張宏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