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90年度,2860號
TPSM,90,台上,2860,200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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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六○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李林盛律師
右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交上訴字第五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六年度偵續字第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長聖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長聖公司)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間,承包台灣省交通處公路局第一區工程處第四工務段負責之新竹縣縣道一一八線六公里又九百公尺至九公里又四百五十一公尺路段挖掘路面修復工程,自八十五年九月初起開始施工,為期三十日,上訴人甲○○為長聖公司之工地現場負責人,為執行業務之人。因該道路屬竹北往新埔、關西之必經道路,故採夜間施工,白天開放通行,上訴人應注意道路因施工致交通受阻時,須於施工前於施工地點前一公里、前三百公尺及前一百五十公尺處,分別設置道路施工標誌,於施工起點及施工路段前後設活動型拒馬,並於施工地點沿途置放交通錐,且視情況需要於未施工之對向車道派旗手管制交通,上開規定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設置各種交通管制及佈設完善之安全警告設施,且於八十五年九月五日夜間至九月六日凌晨,於刨除新埔往竹北方向(即由東向西方向之東向車道)七公里加八百公尺至八公里加五百公尺路段之路面柏油後,未將刨除之碎石清除乾淨,適黃福泰於同年九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騎乘RLW-○六○輕型機車,行經上開東向車道施工路段中之八百加一百公尺處仰德社區巷口,因未小心駕駛,且該路面柏油刨除後高低不平,致黃福泰所騎乘之機車滑倒,造成顱內出血,經緊急送醫於當日十七時許不治死亡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諭知關於上訴人無罪部分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按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又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復為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項所明定。本件原審法院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審判時,僅有審判長陳祐治、法官陳晴教參與審判,此有審判筆錄足憑(見原審卷八十四頁),其法院組織自非合法。惟原審判決書,則列有陳祐治、李得灶、陳晴教三位法官之姓名,八十八年四月九日裁定書主文又將法官李得灶更正為法官周美月,但無論法官李得灶或周美月,既均未參與審理而參與判決,併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三款所指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之當然違背法令。㈡原判決理由壹、㈢引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道路因施工、養護或其他情況致交通受阻,應視需要設置各種標誌或拒馬、交通錐等,夜間應有反光或施工警告燈號,必要時並應使用號誌或派旗手管制交通。而各種交通管制設施,施工單位應於道路施工前,依施工狀況審慎規劃,俟裝設完成後,始得動工。」,又依卷附前開設置規則之交通管制設施佈設圖例所示:須「於施工地點前一公里、前三百公尺及前一百五十公尺處,分別設置道路施工標誌,於施工起點及施工路段前後設活動型拒馬,並於施工地點沿途置放



交通錐,且視情況需要,於未施工之對向車道派旗手管制交通」。但該圖例係指該規則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所指「用於雙車道路面局部施工,其中一向行車路面阻斷者」而言,此觀該條文及圖例自明(見偵續卷第七十九頁、第八十頁)。而本件之修護路段為全面翻修,且係夜間施工,白天雙向開放通行,有現場照片可考(見相驗卷六頁),則上訴人有無違反上開規定而涉有過失,即非無研求之餘地。㈢原判決認定八十五年五月五日夜間施工而刨除之路面,由新埔往竹北方向之七公里加八百公尺至八公里加五百公尺,因刨除路面高低不平,適黃福泰騎輕機車至該路段八公里(起訴書及原判決均誤植為八百)加一百公尺處,因未小心駕駛而滑倒受傷不治死亡,並引用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意見書所載:「黃福泰駕駛輕機車行經施工路段,未小心駕駛,自行滑倒為肇事主因」、「施工單位……未將刨除之碎石清除,影響機車行車安全為肇事次因」(見原審卷十七頁),準此以觀,黃福泰騎乘機車於上開刨除路面已達三百公尺之遠,且依照片所示,上開機械刨除之路面尚稱平坦,白天開放通行,均有汽、機車通過,有照片可稽(見相驗卷六頁、七頁),則路面不平與被害人之死亡,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自應詳加調查說明。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關於上訴人部分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此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黃 一 鑫
法官 林 秀 夫
法官 韓 金 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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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聖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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