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1年度,8號
TYDM,101,交重附民,8,201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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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魏月妹
      彭依釗
      彭依駿
      彭桂珠
      彭桂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王一澊律師
被   告 呂勝芳
      桃園縣楊梅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彭聖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如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1 年度交易字第233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交易字第233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雖被告呂勝芳所涉 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6 日諭知無罪之判 決,惟經原告提出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聲請,有本院103 年6 月5 日訊問筆錄1 份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莊佩頴
法 官 李佳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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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