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61號
SCDV,103,除,161,201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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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王淑
代 理 人 林湘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6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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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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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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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金順益環保科技│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3年1月5日 │50,000元 │AC0000000 │ │
│ │有限公司莊順益│竹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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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金順益環保科技│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3年2月5日 │50,000元 │AC0000000 │ │
│ │有限公司莊順益│竹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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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金順益環保科技│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3年3月5日 │50,000元 │AC0000000 │ │
│ │有限公司莊順益│竹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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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