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67號
SCDV,103,補,567,201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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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67號
原   告 林紫瑋
原   告 林雙桂
原   告 林碧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運蓮、被告林智勇、被告林智能間請求分割共
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分割之新竹縣寶山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登記
  簿謄本。
二、以前開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聲請人權利範圍之價值
  ,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
  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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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