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38號
SCDV,103,補,538,201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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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38號
原   告 孫興志
被   告 汶貴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徐駿元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汶貴實業社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肆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捌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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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