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3年度,226號
SCDV,103,竹簡,226,2014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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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簡字第226號
原   告 黃泳玲
被   告 徐麗媚即百祥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 25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4 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松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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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