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03年度,166號
SCDV,103,竹小,166,2014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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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小字第166號
原   告 黃敏芳
被   告 王智翔
兼法定代理 王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四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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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