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小字第166號原 告 黃敏芳被 告 王智翔兼法定代理 王正德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四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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