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3年度,12號
SCDV,103,法,12,201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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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呂茂田(即財團法人種子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種子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種子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第一條、第十四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蓋財團 為公益法人,復為他益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 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 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 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 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 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 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 ,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許可後,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 定之必要。又事務所固為財團法人設立時應登記事項之一, 惟並非捐助章程之必要記載事項,如章程載有事務所之地址 而事後變更時,僅生法人已登記事項之變更,依法應為變更 登記之問題,與捐助章程之變更無涉,此觀民法第60條第2 項、第61條至第63條、第65條、非訟事件法第85條等規定自 明(司法院86年11月13日秘臺廳民三字第21392 號函意旨 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種子教育基金會(原 名財團法人思源科技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 民國90年12月5 日報經教育部核准,已聲請本院准予登記。 茲因董事會第5 屆第1 次會議決議作成如附表所示捐助章程 之變更,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 ,並提出新、舊捐助章程、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 議紀錄及簽名簿、教育部103 年5 月29日臺教社㈢字第0000 000000號函、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種子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 如附表所示第1 條、第14條部分,所為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 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 法之變更,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 變更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惟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第2 條為業務範圍修 正及項目條次調整;第4 條為會址之變更,揆諸前引說明, 僅屬變更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第10條僅係就年度工作報告、 經費收支決算、預算提請董事會審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之時 程為修正;而第15條為捐助章程之訂定及修正時間之說明, 均非關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 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 必要者無涉,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 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聲請核備後,再向 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 ,尚難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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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條文 │修正條文 │說明 │
├────┼────────────┼────────────┼───────┤
│ 第一條 │第一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第一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改名為" 財團法│
│ │暨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暨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人種子教育基金│
│ │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會" │
│ │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思│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種│ │
│ │源科技教育基金會」(以下│子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 │
│ │簡稱本會)。 │本會)。 │ │
├────┼────────────┼────────────┼───────┤
│ 第二條 │第二條:本會以思索本源、│第二條:本會以推廣科技、│1.分項說明具層│
│ │團隊實作、培訓人才、回饋│人文、創新相關人才之培育│次感。 │
│ │社會為創會理念,並以人才│為宗旨,並依有關法令規定│ │
│ │培育、舉辦教育性等活動為│辦理下列業務: │ │
│ │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一、培養年輕學子科技、人│ │




│ │下列業務: │ 文與創新能力。 │ │
│ │一、推廣積體電路設計相 │二、推廣軟硬體相關應用之│ │
│ │ 關之實務教育,培育 │ 實務教育,培養專業優│ │
│ │ 專業優秀人才。 │ 秀人才。 │ │
│ │二、促進國內電子設計自 │三、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 │
│ │ 動化(EDA) 產業人才 │ 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
│ │ 與技術生根,提昇全 │ 。 │ │
│ │ 球競爭力。 │ │ │
│ │三、培養年輕學子喜愛基 │ │ │
│ │ 礎科學、推廣創意教 │ │ │
│ │ 學活動、激發創新思 │ │ │
│ │ 考能力。 │ │ │
│ │四、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 │ │ │
│ │ 旨之相關公益性教育 │ │ │
│ │ 事務。 │ │ │
├────┼────────────┼────────────┼───────┤
│ 第四條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新竹│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新竹│變更地址。 │
│ │科學工業園區新竹市工業東│縣竹北市縣○○街00號4 樓│ │
│ │四路二十五號,並得視業務│,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教育│ │
│ │需要,經教育部許可後,於│部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 │
│ │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分事務所。 │ │
├────┼────────────┼────────────┼───────┤
│ 第十條 │第十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第十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依照教育部新的│
│ │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規定修改。 │
│ │會計年度,每年二月底以前│會計年度,每年六月底以前│ │
│ │,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並│ │
│ │函報教育部備查: │於教育部公告期限內至財團│ │
│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完成│ │
│ │ 收支決算。 │相關報表之填報及上傳作業│ │
│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 │ │
│ │ 收支預算。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 │
│ │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 收支決算。 │ │
│ │ 影本)。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 │
│ │ │ 收支預算。 │ │
│ │ │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 │
│ │ │ 影本)。 │ │
├────┼────────────┼────────────┼───────┤
│第十四條│第十四條:本會係永久性質│第十四條:本會係永久性質│以但書方式呈現│
│ │,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以繼續符合免稅│
│ │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優惠。 │




│ │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 │
│ │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 │
│ │之地方自治團體。 │之地方自治團體。但經董事│ │
│ │ │會討論決議通過,報經主管│ │
│ │ │機關同意後,得歸屬本會同│ │
│ │ │性質之法人或團體。 │ │
├────┼────────────┼────────────┼───────┤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本章程訂於民國│第十五條:本章程訂於民國│依董事會實際召│
│ │九十年十一月一日,第一次│九十年十一月一日,第一次│開日期修訂。 │
│ │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 │
│ │十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九│ │
│ │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如│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 │
│ │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三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三年│ │
│ │規定辦理。 │四月九日,如有未盡事宜、│ │
│ │ │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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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