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183號
SCDV,103,司聲,183,20140623,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黃志銘
相 對 人 康程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蘇美女
相 對 人 莊天生
相 對 人 莊震瓏即莊國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0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莊蘇姜女」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莊蘇美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程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