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452號
SCDV,103,司票,452,201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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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范揚乾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集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不足)新台幣壹仟元。
二、請具狀補正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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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