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400號聲 請 人 李佳儒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孝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李孝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