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394號
SCDV,103,司票,394,201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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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黃泳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徐麗媚即百祥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百祥工程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
  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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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