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94號聲 請 人 黃泳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徐麗媚即百祥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百祥工程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 或合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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