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3年度,74號
SCDV,103,司司,74,2014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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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74號
聲 請 人 陳世英即鴻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一日完結鴻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 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 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 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 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1日 就任為鴻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1 年度 司司字第164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並經本院102年度司司 字第168號、103年度司司字第45號裁定准予展期至103年5月 1 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清算事務於上開期間尚未了結,爰 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164號呈報清算人事 件、102年度司司字第168號、103年度司司字第45 號清算完 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聲請人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 ,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3年11月1日完結鴻亞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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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陳世英即鴻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