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201號
SCDV,103,司催,201,201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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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弘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鄭群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支票號碼究為「FU506806」或「FU0000000」(
  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一致)?如為前者,請
  提出(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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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