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弘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鄭群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支票號碼究為「FU506806」或「FU0000000」(
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一致)?如為前者,請
提出(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