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黃俐淵
代 理 人 黃鏡登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請具狀①補正代理人黃鏡登之委任狀(原提出委任書係屬他
案)。
②提供通知發票人黃廷興該本票遺失而需止付之證明
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