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310號
SCDV,103,司促,5310,201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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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310號
債 權 人 張勝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徐麗媚百祥工程行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究為百祥工程行或個人?如為個
        人,應提出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
        明文件。
       ②百祥工程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
        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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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