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310號
債 權 人 張勝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徐麗媚、百祥工程行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究為百祥工程行或個人?如為個
人,應提出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
明文件。
②百祥工程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
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