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030號
SCDV,103,司促,5030,201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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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030號
債 權 人 范明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朱月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究為台裕行或個人?如為個人,
        應提出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
        件。
       ②台裕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
        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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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