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030號
債 權 人 范明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朱月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究為台裕行或個人?如為個人,
應提出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
件。
②台裕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
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