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026號
債 權 人 曾賢毅即首席顧問工作室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彭惠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彭惠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
②首席顧問工作室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獨資
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