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026號
SCDV,103,司促,5026,201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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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026號
債 權 人 曾賢毅即首席顧問工作室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彭惠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彭惠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
       ②首席顧問工作室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獨資
       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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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