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961號
SCDV,103,司促,4961,2014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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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961號
債 權 人 鍾添財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謝文杰謝永峰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係一人或二人?及謝文杰之法定代理人
        為何?及陳報究為謝永「峰」或謝永「峯」?
       ②對債務人謝文杰謝永峰請求之依據為何?並
        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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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