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961號
債 權 人 鍾添財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謝文杰、謝永峰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係一人或二人?及謝文杰之法定代理人
為何?及陳報究為謝永「峰」或謝永「峯」?
②對債務人謝文杰、謝永峰請求之依據為何?並
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