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954號債 權 人 劉協誠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彩珍即吳彩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吳彩珍即吳彩金」或「吳金珍」? 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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