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954號
SCDV,103,司促,4954,2014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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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954號
債 權 人 劉協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彩珍吳彩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吳彩珍吳彩金」或「吳金珍」?
  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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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