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905號
債 權 人 楊長峯即宏景智權專利商標事務所
代 理 人 鄒純忻律師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智勝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宏景智權專利商標事務所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
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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