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905號
SCDV,103,司促,4905,201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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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905號
債 權 人 楊長峯即宏景智權專利商標事務所
代 理 人 鄒純忻律師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智勝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宏景智權專利商標事務所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
  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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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勝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