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661號債 權 人 蘇淯賢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江衍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二、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 ②對債務人江衍明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 之釋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宋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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