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661號
SCDV,103,司促,4661,201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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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661號
債 權 人 蘇淯賢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江衍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
       ②對債務人江衍明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
        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宋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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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