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03年度,16號
SCDM,103,智簡,16,201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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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智簡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昊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3 年度撤緩偵字第14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昊軒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應補充「侵害商標權真仿品 比對報告、薈萃商標協會台灣聯絡處函」外,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吳昊軒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 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 為,為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本件被告於 101 年8 月起至為警查獲時止,在新竹市○○街0 號非法 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係基於單一意圖販賣而陳列 之犯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應僅 論以一罪。
(二)爰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 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 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貪圖小利,意圖販賣而陳列仿 冒商標商品,對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有礙公 平交易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 譽,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意圖販賣而陳 列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非多,並與商標權人達成和解,兼 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警詢 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 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 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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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 │
├──┼──────────────────────┤
│1 │仿冒「雙C交疊」商標圖樣之手機殼拾陸件 │
├──┼──────────────────────┤
│2 │仿冒「Hello Kitty 」商標圖樣之手機殼拾捌件 │
├──┼──────────────────────┤
│3 │仿冒「Hello Kitty 」商標圖樣之手機皮套拾捌件│
├──┼──────────────────────┤
│4 │仿冒「Hello Kitty 」商標圖樣之耳機塞拾捌件 │
├──┼──────────────────────┤
│5 │仿冒「MY MELODY」商標圖樣之手機殼壹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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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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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