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3年度,75號
SCDM,103,審附民,75,201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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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 年度審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御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彥博
送達代收人 陳韋均
被   告 陳世凱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19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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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御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