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3年度,127號
SCDM,103,審訴,127,2014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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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127 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峻珽(原名:陳煥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
字第5048號、103年度偵字第1313號)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
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一)有刑事 訴訟法第455 條之3 第2 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 (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三)協商之合 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四)被告所犯之罪非同法第45 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五)法院認定 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六)被告有其他較重 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七)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 訴、不受理者。法院對於同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協商之聲 請,認有第455 條之4 第1 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455 條之6 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峻珽涉犯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後,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無訛,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 序判決,惟本院認本案有上述(五)所示協商之合意顯有不 當之情形,從而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6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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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