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40號
原 告 洪瑞玫
被 告 蔣燕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2 年度訴字第304 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銘欽
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