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140號
SCDM,102,附民,140,201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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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40號
原   告 洪瑞玫
被   告 蔣燕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2 年度訴字第304 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銘欽
                   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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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