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219號
原 告 合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達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103年4月28日新北裁催字第裁48-Z9D013809號裁決,提起行政訴
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
缺。自應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正繳納上開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 300元,逾期如未補正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另本件原告原行政聲明狀及所提原告之行政訴訟起訴補正狀,均
有記載訴訟代理人蕭仁杰律師、李沛軒律師,然並未一併檢附本
案原告之委任書,倘如原告確有委任蕭仁杰律師、李沛軒律師為
本案之訴訟代理人,請原告依行政訴訟法第50條、第51條第 3項
規定提出合法之委任書,特併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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