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古秀英 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6 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21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為除權判決。經核聲請人提出刊登公示催告之公告的報紙及前揭案號民事卷內容,尚無不合,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民國103 年5 月19日後3 個月內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
│支票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1 │林岳舜 │板信商業銀│103 年1 月19│8,030 元 │SC0000000 │ │
│ │ │行三重分行│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