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325號
PCDV,103,重訴,325,201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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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25號
原   告 蘇秀貞
被   告 千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應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 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5月12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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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