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明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秋瑋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反 訴 被告
即 原 告 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訴訟代理人 曾政祥律師
潘宜婕律師
張育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捌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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