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8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郭佩青
被 告 阡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淑美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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