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4號
原 告 林靜華
法定代理人 蘇美玲律師
被 告 王萬來
王邦義
王炫迢
王文津
王文呈
王璿尊
上六人之共
同訴訟代理
人 游朝義律師
被 告 王黃桂花
藍王淑銀
王淑智
王淑慧
王淑萍
陳王愛
王張淑慎
王炫証
王炫盛
王麗芬
王萬金
王秀鳳
王秀英
游禮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應為貳仟叁佰捌拾萬伍仟零壹拾貳元(計算式:即被告占用土
地面積257.63㎡×公告現值92,400元/ ㎡=23,805,012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貳拾貳萬壹仟伍佰貳拾捌元,
原告僅繳納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尚不足壹拾玖萬陸仟柒佰陸拾
捌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