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74號
PCDV,103,訴,74,2014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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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4號
原   告 林靜華 
法定代理人 蘇美玲律師 
被   告 王萬來 
      王邦義 
      王炫迢 
      王文津 
      王文呈 
      王璿尊 
上六人之共
同訴訟代理
人     游朝義律師
被   告 王黃桂花
      藍王淑銀
      王淑智 
      王淑慧 
      王淑萍 
      陳王愛 
      王張淑慎
      王炫証 
      王炫盛 
      王麗芬 
      王萬金 
      王秀鳳 
      王秀英 
      游禮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應為貳仟叁佰捌拾萬伍仟零壹拾貳元(計算式:即被告占用土
地面積257.63㎡×公告現值92,400元/ ㎡=23,805,012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貳拾貳萬壹仟伍佰貳拾捌元,
原告僅繳納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尚不足壹拾玖萬陸仟柒佰陸拾
捌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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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